2、转让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市环保标准。有轨电车、轮式自走机械和拖车除外。
申请北京A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被注销或转出的车辆证明。
市财政局管控单位申请转让或转让本市范围内的乘用车的,应当提交管控证明。
3、调出本市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调运地依法制定的当地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由调运地车辆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并备案。和计算机应恢复信息。
4、机动车所有人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过户,原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车牌或者行驶证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出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时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 《实施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号、行驶证办理过户登记的证明,补办机动车登记证。
5、机动车转让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申请原机动车号牌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在转让登记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1年以上;
(3)原机动车为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得到处理。https://www.bjcpz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