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出租风险-以案释法|租借他人机动车牌号指标,当心车、牌两空

日期:2023-03-26 阅读量:

随着北京车牌需求的增加,许多汽车只需要选择租用机动车指标。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只能以他人的名义登记自己的车,一旦出租人成为被执行人,很有可能面临车牌两空的风险。北京租车牌有什么风险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租赁机动车牌照和查封车辆的外人异议案件。租车牌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鼎福公司与刘合同争议仲裁案件时,查封了刘名下的四辆车。案外人丁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被查封的四辆车的实际所有人为丁某某。公司车牌出租有风险吗

丁某表示,2017年6月19日,他通过被执行人刘某的岳母租赁了刘某名下的四个客车指标,并签订了合同。这四个指标的租金共计为3万元。丁获得指标使用权后,于2017年5月至9月购买了四辆车,并以丁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保险。虽然四辆车以刘的名义登记,但由丁出资购买,财产所有权应归实际投资者丁所有。北京出租车牌风险

经审理发现,2018年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刘某名下车牌号为京Q17xxx、京Q02xxx、京Q26xxx、京Q98xxx汽车。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涉案车辆以刘的名义登记。租车牌号有什么风险

审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是否为权利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具体动产,并根据有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具体动产和其他动产,根据实际占有情况判断。车牌借给别人怎么规避风险

在本案中,涉案车辆以被执行人刘的名义登记。由于刘没有履行有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名下车辆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合法的。外人丁提出与刘有借款购买关系,要求终止扣押,法院不予支持。北京车牌

法官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据丁某所说,他在熟人的介绍下租用了刘的车牌号指标,因为他认识刘的岳母。一旦刘某成为被执行人,丁某某的车辆就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经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机动车登记情况采取查封措施。即使外人是涉案车辆的真正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不能支持其异议请求。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名义查封登记的房地产、特定房地产和其他财产权。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持有、隐性出资等关系,以财产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车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北京市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个人取得本市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在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彩票登记。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许多人别无选择,只能租用别人的机动车指标,以别人的名义登记自己购买的车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车辆登记所有人成为被执行人,债权人以其名义申请执行登记,车辆实际所有人通过外人异议诉讼,可能出现车辆被出租人主张所有权、善意第三人购买和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风险。https://www.bjcpz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