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汽车租赁公司7月12日,潘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客户为潘,代理为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为合法使用汽车租赁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签订当天,潘与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了汽车租赁代理的交接手续,表明该车型为帕萨特汽车,代理期为一年,租金标准为每月元。图表显示车辆正常、完整、有效。北京租牌照发生纠纷的
7月14日,租赁公司向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潘将支付保险费向租赁公司支付02元。租赁公司接车后安装GPS,安装费用为元,车辆将被修理和更换B5,压缩机、干瓶、膨胀阀、喇叭、发动机皮带等附件的总维护费用为元。潘某将车交给租赁公司一个月期满后,租赁公司扣除维修费用元,GPS安装费用元,给潘租金元。北京车牌
同年8月17日,租赁公司与杨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将其交给了杨的帕萨特汽车和潘的机动车驾驶证。双方签署的汽车租赁登记和交接表明,每日里程为公里,每日租金为元,租赁期为4天。8月21日,杨某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驶33公里 米处车头冒烟着火。根据现场调查调查,发现火灾点位于右前轮上引擎盖内,火灾原因不明。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规定:事故原因。潘某未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于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潘损失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责案件诉讼费用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条款。https://www.bjcpz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