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验车-验收-是否符合规定,存放相关材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申请条件:
(1)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外省市机动车已调入本市的除外);
(2)现机动车所有人住址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申请搬迁的除外)。
(3)在外省、市、自治区登记注册的机动车,申请调入本市,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规定;
(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小微型客车过户登记(申请搬迁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城市小型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现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还应提交管理人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登记证;
(四)机动车驾驶证;
(五)机动车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原产地证明;
(七)海关监管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移出监管证明》或者海关批准的过户证明;
(八)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给使(领)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证明、车船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
(九)机动车调入本市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档案。
不接受过户登记的情况: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无效;
(2)机动车内容及车辆档案记录不一致;
(3)海关监管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的;
(4)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间;
(5)违法或交通事故;
(6)检查有效期后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
(7)机动车原产地证被涂改或机动车原产地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件不符;
(8)机动车使用寿命小于自《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起1年;北京车牌过户
(9)机动车被盗抢;
(10)申请小型、微型客机动车过户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有效配置或更新本市小型客车;
(11)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https://www.bjcpzl.cn/